鋼柱垂直度偏差超過設計或規(guī)范允許的數(shù)值,產生原因有:
1.鋼柱制作時沒有采取控制變形措施,或存在彎曲變形未進行矯直。
2.或柱長度大,剛性較差,在外力作用下產生彈性或塑性變形。
3.或由于吊裝工藝、吊裝屋面板程序不合理,受溫度、風力及外力作用,導致其彎曲變形。
4.或屋架跨度尺寸有偏差,安裝時用外力強制連接,造成鋼柱垂直度超偏等。
4.從而導致鋼柱受力時產生偏移,影響承載力和穩(wěn)定性。
烏蘭察布鋼結構廠家的預防措施:
(1)鋼柱制作中的拼裝、焊接,均應采取防變形措施,對制作時產生的變形,應及時進行矯正。鋼柱運輸和堆放,支承點要適當,防止在自重作用下產生彎曲變形。長柱平面外剛度差,吊裝時的吊點宜選在柱全長2/3處,以防止變形。鋼屋架跨度尺寸超偏,應先修正再安裝,防止強行連接,使柱身彎曲變形。
(2)當鋼柱被吊裝到基礎平面就位時,應將柱底座板上面的縱橫軸線對準基礎線,以防跨度尺寸產生偏差,導致柱頭與屋架安裝連接時,發(fā)生水平方向的拉力或推力,而使柱身彎曲變形,進行適當控制。
(3)鋼柱與尾架連接安裝后再吊裝屋面板時,應由上弦中心兩坡邊緣向中間對稱同步進行,防止由一坡進行產生側向集中壓力,導致鋼柱發(fā)生彎曲變形。未經設計允許不得利用鋼柱及其相連的其他構件,作水平拖拉或垂直吊裝較重的構件和設備,應防止柱彎曲變形或損壞連接結構。
(4)對已安裝固定垂直度超差的彎曲鋼柱矯正,如果是彈性變形,則在外界壓力削除后即能恢復原狀,可不用外力矯正;如果是塑性變形,可采取矯正前先在鋼柱彎曲部位上方或頂端,加設臨時支撐,以減輕其承載的重力,再在彎曲處固定一側向反力架,利用千斤頂進行矯正,如鋼柱剛性較大,則需輔以在彎曲凸面用氧乙炔焰進行加熱后,再施加頂力即可得到矯正。